睿勉律师事务所

商标诉讼时,商标与商业老字号产生权利冲突问题时的解决

时间:2017-08-31 14:36:13    作者:睿勉律师事务所
与商业老字号具有历史渊源的个人或者企业,在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将“老字号”注册为企业名称,未引人误解且未突出使用该字号的,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或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可以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九条第三款规定在原使用范围内继续使用该字号和未注册商标。针对商业老字号的立法完善应当立足于现有法律体系稳定下的司法政策、行政执法政策的细微调整。这种细微调整就是特事特办,就是针对商业老字号遗留问题的过渡期的政策。商业老字号企业要及时解决遗留问题,不能把过渡期的政策当成今后经营活动的常态来看待。“中华老字号”认定的年代是1956年之前,各地方老字号认定的经营期间从30年到50年之间。按照现行的时间结点,今后三十年我国将有一大批改革开放后发展壮大的现代企业步入老字号的行列,遗留问题的过渡政策不可能继续持续。今后商业老字号的创新发展工作重点更应当放在技艺的发掘与传承上,对于主体的恢复应当非常慎重。商业老字号的发展应当把握住“精致”与“时尚”两个关键点。“精致”是匠人精神的外在体现,而“时尚”是理念与现代元素(历史文化元素)的综合体。商业老字号把握住这两个关键点,就可以从“跟随时尚”到最终“引领时尚”。为复兴中华文化、振兴祖国作出历史贡献!与商业老字号不具有历史渊源的个人或者企业,将“老字号”注册为企业名称,并以商业老字号的历史进行宣传的行为属于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在先合法性使用。依照《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未满足“在先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构成要件,不予保护。如何认定采取了“不正当手段注册”以及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考量关键因素在于“经营主体与商业老字号有无历史渊源”。而具备特定历史渊源的主体认定因素包括:老字号的后人、传承人、掌握手工技艺的技师等。与公共利益最为密切相关的因素是传统手工技艺的全面掌握。此外,就商业老字号的历史进行商业宣传活动中,应当秉承客观、全面、包容的原则,这也是公平竞争原则的具体体现。“历史、现实、公平的裁判模式”【3】具体体现为,在具有“历史渊源”对非恶意注册事实加以认定的前提下,还需兼顾“现有市场格局”的考量因素,这体现了公平竞争原则和保护在先权利原则,是对《商标法》第三十二条适用的具体化。即便曾经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但没有持续性使用对“具有一定影响”的事实认定会产生较大影响,主张在先权利的基础并不令人信服。如他人并无恶意的前提下注册使用与老字号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标志,且通过使用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从利益平衡角度考虑,维持现有市场格局并无不妥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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